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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4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渠江镇城华村连溪口水域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安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次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胡某甲的家中搜查出其在禁捕区域捕获后风干的干鱼约0.5KG。

经安化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胡某甲使用的渔网系国家禁止的捕鱼工具,所用网具尺寸大小小于最小网目标准。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知、到案经过;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干鱼仔图片提取笔录及渔网图片、告知被告人鉴定意见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5. 关于胡某甲所用捕鱼网具的违法事实认定书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所用网具尺寸大小小于最小网目标准)非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年龄已满75周岁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圣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在居住地候审1580745****、1517372****(女婿胡某丙)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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