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铁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5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2019年9月13日盗窃,于同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胡某购买武威至成都的火车票,从武威站进站乘坐喀什开往成都的K454次列车。次日3时许,列车运行兰州至陇南间,胡某见3车35号旅客被害人莫某某熟睡,其坐在身下的棉衣外套内口袋里的黑色钱包露出半截,胡某用胳膊将钱包顶出来掉落地面,然后捡走钱包从陇南站下车。被盗钱包内有百元面值现金9000元和莫某某名下作废工商银行卡一张。
2019年11月29日,侦查人员在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拘留所,查获因其他盗窃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胡某,追缴被盗钱包、银行卡及赃款微信零钱2000元、现金800元。胡某到案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在侦查人员点明被盗钱包后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主动委托侦查人员联系家属退赔6200元。上述钱包、银行卡及9000元已经全部发还给被害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回的被盗钱包、银行卡;2.书证:银行查询、判决书、户籍信息、乘车记录等;3.证人证言: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胡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学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5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