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8月2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16时40分许,在浑江大街地下商场红旗电影院出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着的一辆银灰色轿车内的帆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810元,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还有两个账本、身份证等物品,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960元。案发后,所盗现金及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指认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志卓
2019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共四十五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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