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号。2011年1月18日因强奸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24日因诈骗罪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凌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微信名:可可、胡图图)在“京彩集团”(网络赌博平台,胡某某称公司地址在菲律宾)打工期间,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在‘京彩集团’网上进行赌博,胡某某帮助指导于某某下注赢了100万元左右,胡某某随后产生诈骗于某某的想法,后胡某某谎称可以帮助于某某赢大钱,让于某某转给胡某某100万元,2019年3月6日于某某用其母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07080******)转给胡某某提供的(账号62172123150******)户名张某某10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与其父亲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相继将其中50万元取现,其余50万元通过其同学蒋某某(张某某儿子)购买一辆奔驰C260L轿车,剩余钱款通过蒋某某取现,转到胡某某手中。胡某某取得诈骗所得后,因被害人于某某多次索要100万元,胡某某转给于某某12万元,其余钱款用于赌博、消费、挥霍一空。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车辆买卖协议、银行电子账单;2.证人胡某某、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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