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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诈骗案)_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时38分许,在新野县王集镇菜街西段湍河桥附近,李**驾驶豫***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胡**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左小腿部受伤,后胡**在新野县卫校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1150元。2020年8月21日,胡**儿子胡**将其转院至南阳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人胡**谎称其父亲胡**系骑车摔伤,隐瞒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事实,使用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骗取医疗保险金10171.65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家属退还骗取的医保金1132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还所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且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现在家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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