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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栋、姜国栋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胡栋,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国栋,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栋、姜国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在逃),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爱你宝贝儿童摄影店以拽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店内现金40元人民币,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vivo手机一部、红色U盘两个。

2、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解放路蜜雪冰城店以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荣某某店内收银机内全部现金470元。

3、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学校大街捞三国店以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林某甲店内收银台抽屉内全部现金3468.5元。

4、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解放路天祥眼镜店以拽坏店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用改锥撬开收银台抽屉后,盗窃被害人林某乙现金600元。

5、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附近一处路边,趁被害人姚某甲醉酒熟睡的时候,盗窃其裤子口袋内一部小米手机及一灰色双肩背包,包内有现金4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3个U盘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小米MIX2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6、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北区昆山里15门楼下,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大安牌电动三轮一辆。

7、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北区重光路重光东里28门楼栋内,盗窃被害人邢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8、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姜英东,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北区重光路重光东里30门门口,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电瓶一块。

9、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伙同姜二雄(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东区互助道互助南里19号楼底商兴喜客饺子菜馆门前采用拆卸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姚某乙白色魅族魅蓝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白色魅族魅蓝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10、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伙同姜二雄,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东区互助道互助西里11号楼底商拉菲造型门前采用拆卸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薛某某苹果IPad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价值人民币850元。

11、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姜国栋伙同姜二雄,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金剪子造型工作室门前采用拆卸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某金色荣耀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胡栋盗窃的财物数额合计为10878.5元;被告人姜国栋盗窃的财物数额合计为12128.5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姜国栋、胡栋在天津市河东区太阳城皓林园4栋楼下被抓获归案。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姜国栋的母亲冯桂英赔偿捞三国火锅店共计人民币3500元,取得火锅店的谅解。同日,被告人姜国栋的母亲冯桂英赔偿天祥眼镜店共计人民币4000元,取得天祥眼镜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冯某某、荣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姚某甲、董某某、邢某某、牛某某、姚某乙、薛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石某某、姜某某证言;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金部分账单、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栋、姜国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栋、姜国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栋、姜国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栋、姜国栋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国栋的亲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栋、姜国栋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姜国栋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洪英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栋、姜国栋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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