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胡树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2017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树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树营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到本市海珠区纺织路**号**栋**房,趁房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侯某某放在房内的人民币2800元及金箔佛像2个。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树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树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树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树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胡树营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树营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妮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树营现被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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