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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森林盗窃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森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27日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森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2时许,被告人胡森林趁邹某某熟睡之际,将邹某某放于南江县长赤镇禹王大酒店一楼吧台椅子上的黑色双肩背包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森林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森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森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森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森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检察官助理:蒋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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