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胡正,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正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自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6日、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胡正经上线“刘某某”(身份待查)邀集,提供以其个人身份开设的包括卡号为6212261402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在内的五个银行账户用以收转资金。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胡正明知他人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入该五个银行账户而多次按“刘某某”指定方式予以转移。至案发时,被告人胡正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共计4823916.02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11月间,被害人吴某某在网络贷款时被他人以刷流水增加信用额度、解冻资金等为由诱骗汇款共计366960元。其中,15960元经多次流转后转入被告人胡正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胡正取现后转存至“刘某某”提供的其他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胡正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供述;
3.被告人胡正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共计4823916.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曾晓海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正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