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46号
被告人胡水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莲塘客服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水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另案处理,已判决)于2010年4月22日成立,于南昌县**乡**山开发**社区、**等养老公寓,经营养老服务业务。
**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解决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公司法人兼董事长章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决定,公司从2011年5月开始,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年利息(6.3%-9.0%)的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为拓展业务,扩大非法吸收资金的范围,**公司在南昌县**镇(案发时办公地点在南昌市**路)、南昌市**场(设立二个网店)、**大厦等地设立四个销售网点。
被告人胡水文在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间担任老庆祥公司莲塘镇销售网点(客服中心)的负责人。为拓展业务,被告人胡水文将该网点的办公地点设置于南昌市。胡水文招揽李某某、陶某某等多人成为业务人员,以在老年人集中的公园、超市等地方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公司以各网点吸收资金总量的15%向各网点支付提成(包括业务人员提成、运营费用及其他成本)。其中,被告人胡水文获得业务提成共计10,377,637元,利用其岳父余某某、岳母汪某某的银行卡领取提成和其他开支1,418,241元和1,354,975元。
经鉴定,至2017年9月7日,**公司利用上述吸收资金的模式,共向7883人吸收资金共计942,184,477.47元,已归还本金345,366,206.50元,支付利息105,239,150.96元(利率6.3%-9.0%),融资人实际损失为520,188,706.45元。根据各网点负责人任职期间全部业务员所获提成情况,以15%的比例折算,被告人胡水文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1.8亿余元。
上述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老年公寓等的建设工程款及固定资产投入、融资利息、业务提成及对外出借、代付资金等事项。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司及包括被告人胡水文在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并对公司部分业务员退缴的业务提成予以扣押。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水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裁定书、业务提成发放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水文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中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江西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胡水文系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其所管理网点融资数额达1.8亿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 莉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水文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