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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永普、赵某某等人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胡永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5月12日因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4月26日释放。系累犯,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永普、赵某某、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胡永普、成某某自2019年8月以来共同实施盗窃后将所盗窃的赃物销赃后由二人分赃,经查证,二人共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永普、成某某包车到达镇雄县中屯镇**煤矿职工宿舍,由成某某负责放哨,胡永普负责入室实施盗窃,将煤矿职工朱某甲、潘某某、吕某某、封某某等人多部手机盗走,成某某。

2,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永普、成某某从县城包车到达镇雄县中屯镇**安置点,由成某某负责在**安置点围墙处放哨,胡永普负责入室盗窃。将住在安置点的崔某某、胡某某、庚某某、刘某某等人手机盗走。

上述被盗手机由成某某负责销赃给镇雄县城朝阳路附近路边流动收购二手机的路人,共获利4300元瓜分。

二、2019年9月以来至案发,被告人胡永普以每天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由赵某某车接送其实施盗窃,经查证,二人共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永普、赵某某到镇雄县**村实施盗窃,由赵某某驾车送胡永普到达村子公路边,胡永普下车进入刘某某、熬某某、李某某、高某甲、孙某某、朱某乙等人室内到走多部手机后,赵某某又驾驶车辆将胡永普接回住处。

2,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永普由赵某某驾车送其到达华电公司围墙下的公路边,胡永普进入华电公司职工高某乙、董某某住处将二人手机盗走后共同返回县城。

3,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永普伙同赵某某驾车到达镇雄县塘房镇河边一沙场附近,胡永普在沙场内将住在沙场内的罗某某手机及财物盗走,后由赵某某驾车将胡永普送回县城。

被告人胡永普与赵某某实施盗窃所得赃物由胡永普和赵某某分别邮寄外省销赃,所得赃款均由胡永普所得,赵某某分得胡永普给其的工资、油钱等3250元。

案发后扣押胡永普等人盗窃的手机中的由赵某某邮寄出去的十二部手机,经镇雄县物价认证中心对其中能够做价格鉴定的7部手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7部手机共计价值127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永普、赵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有关被盗主的陈述;3、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永普、赵某某、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永普系主犯且有累犯情节,其余二被告人为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永普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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