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汇丰,曾用名胡彬,绰号“小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8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汇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胡汇丰作为熟人来到被害人王某甲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组**-**的家中后,趁无人注意之机,秘密窃取王某甲的一部苹果手机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试出王某甲的手机密码。2019年1月24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间,胡汇丰利用该手机及其掌握的王某甲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等,重新设置密码并控制王某甲手机号码所绑定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京东账号以及手机网银账号等,尔后通过网上借贷、支取保费、转账、消费、发红包等方式共窃取王某甲人民币612369.3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汇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财付通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京东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周某某、汤某某、何某某、叶某某、凌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汇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汇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汇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汇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汇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汇丰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贺景林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汇丰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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