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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江容留他人吸毒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胡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7********,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20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7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江驾驶其妻子的一辆白色荣威牌SUV汽车载着王某某、章某某、操某某由景德镇市开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四人到达祁东县后在当地**酒店开房落脚。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胡江与王某某、章某某等人在**酒店**号房间吸食毒品。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江驾车载着王某某、章某某、操某某从湖南上高速返回江西,在军山湖高速公路服务区,胡江、王某某、章某某、操某某等四人在白色荣威牌SUV汽车内用玻璃斗自制“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4日16时许,乐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巡警大队民警在景德镇北高速收费站将白色荣威牌SUV汽车拦截,并当场抓获胡江等四人。经现场检测,胡江、王某某、章某某、操某某的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操某某、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江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在车内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江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0年10月16

附件:

1.被告人胡江现被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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