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江川贩卖毒品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595号

被告人胡江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县**开发区**村**自然村**号。2012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江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宗某某在南昌县莲塘镇星云广场通过现金支付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胡江川购买了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2.2020年6月6日,吸毒人员宗某某在南昌县八一乡钱溪桥张家自然村,用现金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胡江川购买了1 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但交易完成后宗某某以数量过少为由将毒品退回给胡江川并从胡江川处收回600元现金;

3.2020年6月10日,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现金人民币150元,在南昌县新城丽景酒店处向被告人胡江川购买了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4.2020年6月12日,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南昌县莲塘镇乡镇招待所,用现金人民币500元向被告人胡江川购买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2020年6月14日,胡江川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宗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江川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川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江川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