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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江林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胡江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江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江林在南昌市高新区长胜菜市场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将4袋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熊某某。

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江林在南昌市高新区长胜村太子殿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以1180元的价格,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袋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熊某某。

2019年12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江林在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全季酒店附近等待与熊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袋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在胡江林驾驶的小车内查获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2袋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查获总净重4.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江林的供述与辩解;

4.称重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林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毒品再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累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江林现关押于南昌市铁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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