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胡江涛,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路**。曾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江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江涛在本市洪山区******医院门口,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五颗和甲基苯丙胺结晶晶体(俗称“冰毒”)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和称量,上述贩卖的毒品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胡江涛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经历、破案经过;3.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材料;4.鉴定意见书;5.证人代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胡江涛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江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江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屹东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江涛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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