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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泽宁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胡泽宁,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号。2019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泽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7月13日,被告人胡泽宁因在网上赌博欠下赌债,在不具备开拼多多网店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开拼多多网店的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吸引叶某某主动与其联系,以高额利润取得叶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得人民币1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泽宁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孔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泽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泽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泽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泽宁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泽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岚

                              2020526

                          

附件:1.被告人胡泽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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