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洛清,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洛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胡洛清酒后来到本市**镇**社区篮球场旁边的休息长廊内休息,因被害人贺某某手机音乐声太大,其让贺某某关小声音,但贺某某没有理睬,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后来胡洛清在附近找了一条棍子回到现场,并持棍子将贺某某打伤(经鉴定,贺刚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14时在本市**镇**社区一路边将胡洛清抓获归案。破案后,无法起回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洛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洛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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