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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浩,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路**号。被告人胡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张某某(被告人胡浩之母,另案处理)在本市鼓楼区登记注册**公司,并在本区大厂街道南化新村开设**公司门店。期间,被告人胡浩与张某某共谋后与许某某、魏某某等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泗洪县名门夜宴KTV、泗洪县青阳镇周庄桃园。被告人胡浩、张某某招募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经营KTV、桃园等为名,在本区通过开推介会、参观KTV等融资项目的多种方式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胡浩负责各非法集资项目的策划,并通过开推介的形式向被害人介绍相关项目。张某某将非法集资到的部分款项用于支付KTV、桃园的租金,其余部分用于返还前期集资款本息。

经审计,被告人胡浩通过上述犯罪手段向一百余名投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尚有1000余万元不能兑付。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浩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投资合同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许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浩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乐

2020年5月17

附:

1.被告人胡浩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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