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胡浩,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楼**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浩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浩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楼**室被告人胡浩居住处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房间卧室茶几上查获被告人胡浩持有的蓝色塑料袋装红、绿色片剂毒品4包、透明塑料袋装红、绿色片剂毒品1包,从该房间门口鞋架上查获被告人胡浩放在陶亮黑色挎包内的蓝色塑料袋装红、绿色片剂毒品5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毒品共净重174.2克(其中茶几上查获的毒品净重82.34克,挎包内查获的毒品净重91.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浩及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取样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浩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7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浩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浩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视频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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