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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海圆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用名胡、胡海州海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国营**农场**队(已于2015年5月12日注销),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9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史晓晶,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海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海圆与被害人郑某甲为夫妻关系,二人感情不和。2006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海圆在位于万宁市**农场**队家中,因琐事与郑某甲发生争吵。胡海圆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刺郑某甲手臂、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致郑某甲倒在其卧室门旁边,胡海圆用毛毯盖住郑某甲尸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如匕首等)刺创胸背部等处造成双侧肺叶损伤、血气胸、大出血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胡海圆于2019年8月3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短袖上衣一条、长裤一条、刀鞘一个、遗书一份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邓某某、梁某某、伍某某、袁某某、江某某、黄某甲、陈某某、何某某、黄某乙、王某甲、曾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海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U盘1个、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圆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陈  喆

2020年2月28

附:1.被告人胡海圆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5.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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