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胡海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社区**路**小区**幢**单元**室。1998年5月5日,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月31日,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8月4日,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3日,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6日,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6日,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海平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胡海平因向中国邮政银行兰荫路支行贷款需要提供结婚证,通过提供照片给他人的方式以人民币500元伪造并购买了一张写有胡海平与孟某某系夫妻的结婚证(字号:J330781-2017-000252)。 经查兰溪市婚姻登记处没有该字号的结婚证登记记录,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结婚证上的“兰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与“兰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结婚证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业务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鱼塘承包合同、农户担保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委托担保申请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海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平通过他人制作并购买假的结婚证到中国邮政银行兰荫路支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海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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