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海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海,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海在本市东区**巷**号附**号贩卖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周某甲。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海在本市东区**街**号附**号贩卖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高某某。

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胡海在本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贩卖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甲。

4、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胡海在本市东区德阳巷14号1栋楼下贩卖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甲。

5、2019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海在本市东区体育场门口楼梯旁贩卖1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乙。同日19时许,胡海在本市东区炳草岗大街230号附1号贩卖1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戴某某。

6、2019年4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海在本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出租屋内贩卖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周某甲。

7、2019年4月10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胡海查获,并查获冰毒可疑物16.65克、VIVO手机一部、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同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区渡口桥南查获吸毒人员周某甲从胡海处购买的冰毒可疑物0.45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胡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海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海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春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海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