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胡海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户籍所在地潼南区**镇**村**组**号,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海龙伙同他人去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井田小区内,通过剪线搭火等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61元的隆鑫牌L X 110 ZH - 11正三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胡海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外,被告人胡海龙的家属代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胡海龙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胡海龙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海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海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海龙现羁押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提讯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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