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胡涛,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附**号。1994年3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涛骑行一辆共享单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东街208号“三国荞面”店铺内,趁被害人邬某某在店铺内熟睡之际,盗窃店铺内桌面上放置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后骑车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胡涛将该被盗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变卖给成都市青白江区“尚达通讯”店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后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市场价值1820元。
2020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将被告人胡涛挡获。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涛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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