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胡清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清元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3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清元电话联系胡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到贵阳市白云区曹关收费站附近拿东西回家,胡某甲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到贵阳市白云区优品城邦小区旁4号公路路边(曹关收费站附近)与被告人胡清元见面,将一个褐色皮质挎包背回胡清元家。23时许,胡某甲携带该褐色挎包回到被告人胡清元位于贵阳市白云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胡某甲进家后将挎包放置于沙发后,到卫生间洗澡。23时14分许,被告人胡清元回到伊顿公馆**栋**单元**楼**号家门口,用钥匙打开房门准备进入家中时,被蹲守的民警发现并上前抓捕,被告人胡清元摆脱抓捕进入房内并锁上房门。被告人胡清元推开卫生间门,询问胡某甲挎包在何处,胡某甲告知挎包放于沙发,被告人胡清元拿起挎包扔出窗户,并跳楼逃跑。23时30分许,民警破门进入**号房内时,在卫生间抓获正在洗澡的胡某甲。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胡清元家楼下发现一个挎包,经胡某甲指认该挎包就是其当晚带回来的褐色挎包,民警当场在挎包内查获二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被告人胡清元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经称量,褐色挎包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重498.69克。经鉴定,二包毒品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挎包、手机;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毒品及挎包照片、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毒品收据、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清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筑)公(禁)检(毒)字[2018]2150号毒品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胡某甲对被告人胡清元的辨认笔录、胡某甲对褐色斜挎包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胡某甲对被告人胡清元交给其挎包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胡某甲携带挎包的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的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毒品称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清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498.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清元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实施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了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清元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