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胡清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8********,汉族,大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乡**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清潇涉嫌盗窃罪、脱逃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7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被告人胡清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的事实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到四川省安岳县、乐至县等地中学内对学生财物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5000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二人将所盗财物分赃后予以挥霍。
1.2019年3月3日晚,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翻墙进入四川省安岳县石羊中学,当晚至次日凌晨,二人对石羊中学教室内学生财物进行翻找,将被害人王某某收取的班费、祝某某等人的生活费等共计20328元盗走。被告人胡清潇分得财物10000余元后用于购置一台价值9000元左右的台式电脑。
2.2019年3 月10日下午,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伪装成学生进入四川省安岳中学,在校内躲藏,待师生下晚自习后,二人到教学楼各教室内对学生财物进行翻找,将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12006元盗走。
3. 2019年3 月11日晚,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翻墙进入四川省安岳县兴隆中学,当晚至次日凌晨,二人对兴隆中学各教室内学生财物进行翻找,将被害人申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5487元盗走。
4.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翻墙进入四川省安岳县龙台中学,在校内躲藏至师生下晚自习后,二人到各教室内对学生财物进行翻找,将被害人黄某某等人放在教室内的钱财共计1235元盗走。
5.2019年3 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安岳县兴隆中学,待全校师生下晚自习后,二人到兴隆中学育才楼教室内对学生财物进行翻找,将被害人何某乙等人放在教室内的财物共计7036.5元盗走。
6.2019年3月21日23许,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到安岳县石羊中学进行盗窃,因黎某某醉酒,胡清潇独自翻墙进入学校到教学楼翻找学生放在教室的财物,将被害人陈某甲的钱财5900余元盗走。
7.2019年3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进入四川省乐至中学实施盗窃,二人进入校内躲藏至师生下晚自习后,对教学楼内学生财物进行翻找,将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680余元盗走。
8.2019年4 月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进入四川省资阳中学实施盗窃,二人进入教学楼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财物2894元盗走,因被学校安保人员发现,被告人胡清潇翻墙逃跑。
9.2019年3 、4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进入四川省遂宁市大英中学实施盗窃,二人进入教室内将被害人郭某某的钱财100余元盗走。
10.2019年3 、4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清潇与同黎某某翻墙进入四川省遂宁市沱牌镇柳树中学,躲藏至学校师生下晚自习后,二人进入教室内翻找学生财物,将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200余元现金及两块手表盗走。
二、脱逃罪的事实
2019年9 月17日10时许,安岳县公安局民警陈某乙、何某乙、徐某某将被告人胡清潇从安岳县看守所押解出所到四川省安岳中学辨认作案现场。被告人胡清潇在辨认现场结束,途经安岳中学南侧集资楼返回警车时,突然用力挣脱押解民警,并戴着手铐从集资楼旁边一陡坎处纵身跳下逃跑,押解民警何某乙、徐某某立即相继从该处跳下追捕胡清潇。因陡坎过高,民警何某乙跳下后致全身多处骨折受伤不能动弹,民警徐某某跳下后左足受伤后带伤追捕胡清潇。后民警徐某某、陈某乙在安岳县顺城街一居民楼楼顶上将躲藏在此的被告人胡清潇抓获。经安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何某乙腰椎、骨盆、尺桡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民警徐某某左侧足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胡清潇在其父亲带领下到安岳县公安局就盗窃事实投案自首,后在辨认现场过程中脱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胡清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清潇用赃款购买的台式电脑一台已被民警起获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唐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祝某某、伍某某等被害人陈述;4.胡清潇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清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清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清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胡清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清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清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清潇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至一万元;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胡清潇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胡清潇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清潇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7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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