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21号
被告人胡源帝,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销售员,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已撤),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源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源帝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胡源帝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北区、合川区等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321000元,后其用于网络赌博,且不再联系对方,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9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胡源帝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多次骗取居住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害人李某甲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胡源帝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的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人民币7000元。
3.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胡源帝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多次骗取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的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114000元。
4.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胡源帝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多次骗取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的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77000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胡源帝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网络赌场存款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源帝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源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源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源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源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犯诈骗罪判处胡源帝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胡源帝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08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四册,光盘一袋,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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