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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炎华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炎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楼**号,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炎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炎华为了获取资金用于赌博、还债,其向被害人伍某某等人虚构事实,以销售贵州茅台酒的方式对被害人伍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共计涉案金额78.48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胡炎华诈骗所得的76.48余万元已通过赌博和还债等全部挥霍完(2万元案发前退还伍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胡炎华打电话给被害人伍某某(已死亡)称自己有贵州飞天茅台酒出售,出售价格为2100元钱每瓶,胡炎华问伍某某是否需要,伍某某表示需要购买25件(每件六瓶)飞天茅台酒,胡炎华承诺一个星期交货后让伍某某转了十五万元的酒款给胡炎华,2019年7月26日,伍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胡炎华转账5万元人民币,又于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胡炎华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4030********)转账10万元人民币。胡炎华收到伍某某转的十五万元酒款后,胡炎华将十五万元酒款用于还账和自己使用。2019年9月5日,伍某某催促胡炎华交酒,胡炎华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9月7日,胡炎华通过支付宝退还了两万元给伍某某。伍某某共计被胡炎华骗取人民币13万元。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胡炎华打电话给其父亲的朋友庞某某的妻子马某某,胡炎华称自己有贵州茅台酒出售,出售价格为2100元每瓶,胡炎华问马某某是否需要,马某某表示要购买10件贵州茅台酒后,胡炎华让马某某转账12万元人民币酒款。2019年8月6日马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胡炎华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4030********)转账12万元人民币。后胡炎华将马某某转给其的12万元酒款用于赌博挥霍,胡炎华至今未将马某某向其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交付给马某某。马某某共计被胡炎华骗取人民币12万元。

3.2019年9月初,被告人胡炎华以同样的方式打电话给其朋友杨某甲,问杨某甲是否需要购买贵州茅台酒,胡炎华叫杨某甲将10万元酒款转到一个叫何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4030********),2019年9月4日杨某甲通过杨某乙的银行账号(卡号62146011100********)向何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胡炎华收到从杨某甲处骗取的酒款10万元后,胡炎华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还账,将剩下的5万元带到澳门以打“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挥霍完。胡炎华至今未将杨某甲向其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交付给杨某甲。杨某甲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0万元。

4.2019年9月5日,胡炎华在澳门赌博输完钱后打电话给其同学母某某,问母某某是否需要购买贵州茅台酒,因母某某需要购买贵州茅台酒,胡炎华便以出售贵州茅台酒的方式向母某某骗取10万元用于自己赌博(当日微信转账5万元、支付宝转账5万元),胡炎华至今未将母某某向其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交付给母某某。母某某共计被胡炎华骗取人民币10万元。

5.2019年9月7日,胡炎华在澳门赌博输完钱后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某,问王某某是否需要购买贵州茅台酒,因王某某需要购买贵州茅台酒,胡炎华便以出售贵州茅台酒(约定数量50件,2100元/瓶)的方式骗取酒款31.48万元(当日微信转账44800元,手机银行转账270000元),胡炎华将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1.48万元后用于“百家乐”赌博,胡炎华至今未将茅台酒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共计被胡炎华骗取人民币31.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死亡证明、情况说明、民事诉讼状、调解协议书、买卖合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2.被害人马某某、伍某某、杨某甲、母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炎华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胡炎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假借卖酒的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炎华系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炎华现已归还伍某某2万元,涉案的其余金额76.48万元现并未归还被害人,以上情节在量刑时请予以考量。被告人胡炎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炎华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宗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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