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燕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胡燕,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胡燕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时代广场3楼WOO店铺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一条进价1462.8元的明亮黄色真丝羊绒围巾盗走。2020年1月4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老四川大酒楼捉获被告人胡燕,并查获其盗窃的围巾。被告人胡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围巾照片等物证;

1.​ 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专用发票、价格证明等书证;

1.​ 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胡燕的供述和辩解;

1.​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