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87号
被告人胡燕,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8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燕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同景国际W组团小区结识被害人郭某某后,谎称自己系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郭某某母亲和患有残疾的兄弟办理社保福利、残疾补贴、出资“买菜”赚差价、放贷或代还他人信用卡获利、激活“管账软件”等为由,虚构事实,编造事由,并采取一人分饰多角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诱导被害人通过向朋友借款、刷信用卡及网贷套现、抵押房产等变现后,转账给自己及自己提供、控制的他人账号,陆续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共计437532元。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燕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同景国际W组团小区搭讪认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后,谎称自己是“爱心者平台”的工作人员,编造可以为其办理社会福利及残疾证、抽奖等事由,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让张某某将存款取现后拿给自己或转账到自己指定的账户,陆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98900元。
2019年9月13日至10月6日期间,被告人胡燕遇到被害人江某某后,以代还信用卡获利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及信用卡套现后全部转给胡燕控制或者提供的账号,共计骗取人民币334992元。
2019年9月22日,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李阿哥乌鱼庄”,被告人胡燕要求被害人薛某某用支付宝花呗套现10000元人民币现金给自己,并承诺第二天用现金归还,薛某某当场扫二维码将套出来的钱扫给胡燕,并支付给其200元手续费,后胡燕将一本户名为李某某(房屋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的假房产证抵给被害人薛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0200元。
被告人胡燕骗取上述钱款后,主要用于网络赌博活动。经核实,仅2019年7月24日至10月6日,胡燕在“皇家娱乐”网络游戏平台根据客服要求将骗取的钱财充值至姜某某、林某甲、陈某某、华某某、林某乙等数十个陌生银行账户,金额达9017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告人胡燕以信用卡还账、买理财产品及给建设银行工作人员送礼,将银行工作人员胳膊打断抓伤需赔偿等为借口,并一人分饰两角,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陆续以“借款”名义骗走周某某人民币220500元,并失去联系。
被告人胡燕于2019年10月6日在重庆市垫江县明悦天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胡燕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验记录等笔录;
6. 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21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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