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胡爱平,绰号“二娃”、“二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07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09年9月17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16日,因注射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2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星霖,曾用名周云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城区**路**号,现住射洪市城区**路**号。2007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在射洪市城区恒业旺街王者通讯售后服务店外巷子内,将刘某某(女,25岁,本案被害人)的一辆安达尔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同日,射洪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本市城区大道中段97号电信营业大厅外将被告人周星霖挡获。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976元。
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胡爱平在射洪市城区恒达西路水泵厂宿舍院子内,将鲜某某(女,40岁,本案被害人)的一辆珠峰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
2020年7月9日,射洪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本市城区文艺巷附近将被告人胡爱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爱平、周星霖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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