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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爻抢劫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胡爻(小名小卡卡),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于2017年5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2月21日。现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福利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爻涉嫌抢劫罪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04时许,胡爻伙同刘某某(已判)、胡某某(已判)、付某某(已判)、高某某(已判)等人以色诱吴某某发生性交易的方式,在黔西县永贵大酒店1408房间内,殴打、胁迫并抢走吴某某价值1874.00元的VOVO X9 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8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爻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殴打、胁迫并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爻“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平

检察官助理:左佳佳

2020年4月7日

附:

被告人胡爻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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