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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献贤、符尊杰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胡献贤,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符尊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队,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2007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五年二个月,合并执行刑期六年六个月。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献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4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与被告人胡献贤联系,要求购买2500元人民币毒品,陈某某与胡献贤协商好后,用微信名为“东某甲”的手机向胡献贤提供的微信名为“东某乙”手机转账2000元人民币,之后又应胡献贤的要求转账500元人民币共计转账2500元人民币。当天下午17时左右,胡献贤用电话联系符尊杰,对其说明其要到符尊杰家的老宅进行毒品交易,会给符尊杰毒品吸食作为回报,符尊杰表示同意。之后胡献贤与“阿某某”(在逃)二人在**镇**村车站附近接到陈某某,并驾驶电动车将陈某某拉至**镇**村被告人符尊杰家老宅,在符尊杰老宅内胡献贤和“阿某某”交给陈某某1包红色塑料包装的毒品,随后陈某某又拿出侦查人员为其准备好的500元人民币现金,亲手交给胡献贤和“阿某某”称加购500元人民币的毒品,“阿某某”收取现金后又拿给陈某某1包用红色塑料包装的毒品,双方交易完毕后,“阿某某”称其有事走出符尊杰家老宅,后侦查人员开展抓捕工作。下午17时30分左右,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胡献贤、符尊杰二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胡献贤处扣押1包毒品可疑物、现金30元人民币、一部玫瑰金色VIVO-Y67型号手机,从符尊杰身上发现并扣押一部玫瑰金色OPPO -A73型号手机。后陈某某将其向胡献贤、“阿某某”在符尊杰家老宅购买的两包毒品可疑物上交给莺歌海派出所,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琼公司法(理化)字[2019-552]号}鉴定书鉴定,胡献贤、符尊杰向陈某某贩卖的2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35克,从胡献贤处扣押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0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归案后被告人胡献贤、符尊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3包、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 -A73手机、锡纸卷管2个、30元人民币;(上述物证均附有实物照片)

2.书证:(1)被告人胡献贤、符尊杰的户籍资料;(2)到案经过;(3)海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指定管辖的批复;(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6)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7)现场检测报告书;(8)提取笔录;(9)手机通话清单;(10)接受材料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11)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取样照片;(12)检定证书;(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14)鉴定意见通知书;(15)办案说明;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献贤、符尊杰的供述与辩解;

5.琼公物鉴(理化)字【2019】552号鉴定意见;

6.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献贤、符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献贤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符尊杰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积极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献贤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献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献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符尊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尊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符尊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涉案的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 -A73手机,3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胡献贤、符尊杰现被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的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 -A73手机,30元人民币,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锡纸卷管2个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莺歌海边防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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