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和议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0********,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乡**村委**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兰坪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和福美,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玉妞,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3********,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乡**村委**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兰坪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和美寿,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玉妞、和议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5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间,本案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和议华在泸水市古登乡古登街往六库方向一公里处将自己购得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俗称“小红牛”)交与要去六库的妻子胡玉妞,让其带至六库,并交待其毒品带到六库后打他的电话,被告人胡玉妞在明知所带物品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同意。当日下午13时10分许,当被告人胡玉妞乘坐的云******微型车行至泸水市称秆乡亚千克时,民警对胡玉妞进行了控制,并从其携带的桔红色手提袋内的蓝色纸盒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蓝色封装袋封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五包。经称量,五包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片剂净重为96.97克;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份检材中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4.9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电话号码查询和银行卡号资金查询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3.扣押笔录与清单;4.称量、取样笔录与照片;5.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6.证人安某某、波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胡玉妞、和议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妞、和议华无视国家法律与禁毒规定,实施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达96.9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玉妞、和议华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议华为毒品所有者,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起支配作用,是主犯;胡玉妞受人指使后帮忙运输,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和议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和石荣
助理检察员:李宛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玉妞、和议华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