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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玉山抢劫、滥伐林木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胡玉山,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栋**单元**房。于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玉山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23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木

2014年12月,被告人胡玉山伙同其堂弟胡双华(已判刑)承包游溪镇上营村一块面积约2000亩的山进行砍伐,2015年下半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冯某某、罗某某的挖机对该山路进行开路,雇请湖南赵某某带领砍工对该山场进行砍伐。

经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鉴定,砍伐树木为阔叶树,采伐总面积为2.5914公顷(38.87亩)采伐总蓄积576.10立方米,采伐总材积370.43立方米。

二、抢劫

2019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胡玉山伙同刘某某、何某某、朱某甲、王某某、朱某乙、何某某(该6人另案处理)事先密谋,由胡玉山介绍被害人周某某给朱某甲,朱某甲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733号潮派KTV206房内,与刘某某、何某某及陈某某、朱某丙喝酒唱歌。期间,刘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之机,在其饮用的啤酒内投放药物,致使周某某神志不清。随后,何某某、朱某甲将周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东闸大街自编98号呈爱酒店8511房内,趁周某某神志不清之机,由王某某、朱某乙、何某某通过打牌玩“炸金花”的方式转走周某某支付宝、微信里的人民币20000元,得手后共同分脏。经检验,周某某的血液检出氯硝西泮成分,尿液检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周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周红梅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胡玉山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宏杰

检察官助理:庄鑫

2020年7月16日 

附:1.胡玉山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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