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玲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温岭市**街道**医院住院部**号楼**楼走廊加一号病床,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黑色vivo Y83手机。后经玉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608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本市**街道**酒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前台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一张身份证。
3、2019年9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温岭市**街道**路**弄公共厕所边,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厕所管理房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手机。
4、2019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本市**车站附近**商务宾馆大厅,窃得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大厅休息室内的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胡玲峰在玉环市**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vivo Y83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胡盼盼、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玲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玲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玲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玲峰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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