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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玲峰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胡玲峰,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1********,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号。200212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10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12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72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1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112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117日因盗窃被玉环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515日因犯抢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31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517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811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91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0103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111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112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123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415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9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97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6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117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1224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玲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温岭市**街道**医院住院部**号楼**楼走廊加一号病床,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黑色vivo Y83手机。后经玉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608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本市**街道**酒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前台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一张身份证。

3、2019年9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温岭市**街道**路**弄公共厕所边,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厕所管理房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手机。

4、2019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玲峰窜至本市**车站附近**商务宾馆大厅,窃得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大厅休息室内的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胡玲峰在玉环市**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vivo Y83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胡盼盼、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玲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玲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玲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玲峰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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