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甜甜,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98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村**组。2019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甜甜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胡甜甜化名胡雨晨,伙同熊某某、袁某某、邱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成立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经营湖北襄阳市**、**,广西**饮料厂、食品厂,东莞**厂等名义,虚构高额回报,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经审计,截止目前,受害人数786人,涉案金额807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按照合同所得收益以及维持投资企业日常开支外,大部分被胡甜甜、熊某某等人分赃,造成被害人损失741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的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甜甜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甜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健
附:
1.被告人胡甜甜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案卷材料册5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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