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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用路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用路,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用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胡用路在金堂县淮口镇老同兴三岔路口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人民币。

2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胡用路在金堂县淮口镇五星山庄绿灯路口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取毒资共计200元人民币( 一次70元、一次130元)。

3.2019年10月28日, 被告人胡用路在金堂县淮口镇同兴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 视听资料: 5.微信转账记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用路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胡用路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 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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