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胡皓博,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吴宓逊、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皓博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胡皓博邀约通过手机软件“探探”认识的网友黄某某前往成都高新区锦城湖公园跑步。两人准备离开时,胡皓博趁黄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打车之机,将黄某某握在手中的一部苹果手机抢走后逃逸。随后胡皓博利用之前和黄某某交往过程中偷看到的黄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密码,将黄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内的90000元转走,将手机丢弃。
2020年10月23日,民警在乐山市峨眉山景区“水喜民宿”将胡皓博挡获,追回黄某某被转走的资金59581.95元。胡皓博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皓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皓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皓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皓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胡皓博的犯罪数额及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皓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联系方式:1801135****、1356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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