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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盛梅、汤子国等四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胡盛梅,绰号“匪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子国,绰号“汤圆”,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川,绰号“川娃”,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子国、胡盛梅、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夏川在广汉市三水镇场镇口处找到被告人汤子国,并通过其介绍从被告人胡盛梅处购买7000元毒品冰毒约17克,后该毒品由被告人李某某从胡盛梅处拿到后交给夏川。后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胡盛梅位于广汉市**小区**栋**单元**号家里搜查出毒品11.74克,在汤子国位于广汉市雒城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内搜查出冰毒15.2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胡盛梅、汤子国、夏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夏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盛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8.74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子国非法持有毒品32.26克、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7克、夏川非法持有毒品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盛梅因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川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子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子国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盛梅、汤子国、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夏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盛梅、汤子国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夏川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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