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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磊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胡磊,曾用名胡国祥,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7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磊曾因盗窃,于2003年1月30日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12月31日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被告人胡磊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12月7日、2006年11月9日、2018年1月12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六个月。被告人胡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胡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到3月间,被告人胡磊多次在黄山市黄山区**镇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08元人民币。

1.2020年2月8日晚,被告人胡磊两次到黄山市黄山区**镇宿合楼朱某某家结构层,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1080元、古井贡酒献礼版两瓶(价值人民币216元)、黄皖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40元)。

2.202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胡磊到黄山市黄山区**镇**小区**栋**单元**室何某某家结构层,以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古井贡酒五年版4瓶(价值人民币672元)。

3.2020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胡磊到黄山市黄山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徐某某家结构层,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大米十余斤、小半桶色拉油等财物。

4.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胡磊到黄山市黄山区**镇**小区张某某家结构层,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磊的户籍材料、归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磊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磊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磊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到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有林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胡磊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书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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