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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磊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胡磊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社区****号。2016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胡磊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森林锦舍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卢某某。

2.2020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胡磊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滨江路荷中居附近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卢某某。

3.2020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胡磊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滨江路荷中居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卢某某。

4.2020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胡磊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森林锦舍小区附近银行自助取款厅外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5.2020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胡磊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森林锦舍小区附近公厕处以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6.2020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胡磊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森林锦舍小区附近公厕处以19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2020年10月13日14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新繁街道森林锦舍小区内抓获被告人胡磊,并从胡磊随身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27袋、淡黄色晶体6袋及装在一塑料管中的灰白色粉末。上述固体共计净重11.58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转账记录、称量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5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磊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磊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磊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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