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祖金,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2012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祖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祖金在洪江市安江镇佳慧超市内,采取尾随徒手扒窃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一台VIVO-X21手机、被害人杜某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一台iPhone11手机盗走。次日,胡祖金到怀化将盗窃所得的两台手机卖掉,所得赃款1650元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胡祖金盗窃的两台手机总价值为5999元。被告人胡祖金于2020年2月14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话单分析报告、案件侦查报告、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蒋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祖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涉案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祖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祖金系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祖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祖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院印)
附:1.被告人胡祖金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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