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胡秋林,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秋林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秋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胡秋林窜至醴陵市中医院二住院部靠王家巷附近,发现受害人黄某某停放在现场的红色的男士摩托车未拔钥匙后,将摩托车盗走。得手后,在醴陵市**处,将摩托车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男子(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经过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6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胡秋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醴陵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醴陵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机动车的详细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秋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醴陵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秋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秋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秋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7月,被告人胡秋林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良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胡秋林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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