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胡秋梅,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1********,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13年8月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8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秋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秋梅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夏(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胡秋梅到连江县**镇**村**号楼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走廊的“元宝灰”约两三斤。
二、2020年6月17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胡秋梅到连江县**镇**村**公园口寺庙盗得“元宝灰”约两三斤。
三、2020年6月18日0时,被告人胡秋梅到连江县**镇**村**公园口寺庙盗得“元宝灰”约五斤,逃离公园门口后被抓获,扣押人民币20元、装有5斤“元宝灰”的红布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秋梅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地点笔录,辨认人员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秋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秋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秋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秋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秋梅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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