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科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科,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2003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 年;2014年因犯强奸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胡科携女朋友周某某潜入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总部经济港四川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盗窃公司酒库及仓库钥匙,并在仓库内盗窃一件公司定制酒水“友醉”,价值约1188元。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胡科独自一人潜入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总部经济港四川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盗窃公司酒库盗窃四条宽窄香烟,价值17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科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散件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