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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稀铜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稀铜,曾用名胡含鑫、胡金鑫,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号,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公租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稀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3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冠英毒品检查站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在被告人胡稀铜所驾驶的渝C*****白色起亚K2车辆中搜出毒品麻古12.59克、海洛因2.50克。被告人胡稀铜称上述毒品为从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购买来供自己吸食。经尿检,胡稀铜吗啡、甲基苯丙胺均为阳性。胡稀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查获的毒品麻古12.59克、海洛因2.50克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德建的证言;4.被告人胡稀铜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搜查、提取、封存、称量毒品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稀铜为供自己吸食,从云南省购买毒品并驾车带回重庆市,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稀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玉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稀铜现被羁押在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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