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胡立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犯奸淫幼女罪,于1986年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2003年、2011年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年、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2018年3月7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立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胡立新在桃江县灰山港镇连和冲村盗窃曾某某家杂屋中的29只土鸡。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胡立新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立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立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立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胡立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立新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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