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立章,男,1987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03080037,汉族,湖北省汉川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107号C3幢3单元2303室。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立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胡立章在汉川市新河镇汉正服装城川东大道上,扒走被害人熊某某上衣荷包内的华为畅享9手机1部(价值1104元);后又扒走被害人胡某上衣荷包内的锤子坚果手机1部(价值974元)。
2020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胡立章在汉川市新河镇川东大道,将被害人刘某某上衣荷包内的一部粉色 OPPOA5 手机(价值950元)扒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领条、谅解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立章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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